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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医疗消毒供应中心等三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
国家卫健委发布《关于印发医疗消毒供应中心等三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医疗消毒供应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眼科医院正式成为独立设置的医疗机构,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通知》强调,各级卫生部门应将三者纳入当地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与控制体系。在科室设置上,质量与安全管理部门是三类机构的必选项。例如,《医疗消毒供应中心基本标准(试行)》中提出,至少应当设置消毒供应室及医院感染管理、质量与安全管理等职能部门。
原文链接如下:
http://std.samr.gov.cn/gb/search/gbDetailed?id=71F772D7F8AED3A7E05397BE0A0AB82A
为加快推进医疗领域“放管服”改革,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服务,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医疗领域投资活力的通知》(国卫法制发〔2017〕43号),我委组织制定了医疗消毒供应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眼科医院的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可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医疗消毒供应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眼科医院属于独立设置的医疗机构,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医疗消毒供应中心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眼科医院由省级或地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健康体检中心的审批权限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确定。
二、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独立设置医疗机构的规划引导,鼓励医疗消毒供应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眼科医院连锁化、集团化经营,建立规范、标准的服务与管理模式。
三、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将医疗消毒供应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眼科医院纳入当地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与控制体系,加强医院感染防控和质量安全管理,严格落实相关管理规范与制度,保障医疗质量安全。
四、在本通知印发之日前成立的面向医疗机构提供服务的消毒供应机构,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于2019年6月1日前完成相应调整,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五、医疗消毒供应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眼科医院应当与区域内的其他综合性医院建立协作关系,畅通转诊渠道,加强技术协作,不断提升医疗服务水平。
另外,建立医疗质量管理体系也是规定动作。例如,《健康体检中心管理规范(试行)》中明确,应建立机构内部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有效。
三类独立设置机构的基本标准中对科室设置、人员配置、基础设施等做出了具体而细致的规定。
例如,《眼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中明确,医护比至少达到1∶1,至少有1名从事眼科专业护理3年及以上的护士;设置日间观察床的,床间距不少于0.8米;除日间观察床外,病房每床实际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等。
2017年8月11日,原国家卫计委就“放管服”有关工作进展成效举行例行发布会,明确再新增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消毒供应中心、中小型眼科医院、健康体检中心为独立设置的医疗机构。
此次,国家卫健委正式发布消毒供应中心、眼科医院、健康体检中心作为第三类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意味着这项政策正式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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